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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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
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
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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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
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
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
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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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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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
观和路演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
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
息有疑问,在向主办券商及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咨询了主办券商后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
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
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
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
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
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在
咨询主办券商后,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
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
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将及时向主办券商及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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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
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
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十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
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
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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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
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
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
资者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
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
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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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
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
况。
第六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
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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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
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二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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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
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1号指引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1
号指引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1号指引
规定执行。
第七节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
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
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
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
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
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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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
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
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
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
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
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
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节 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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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
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
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
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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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第七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
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
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
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 、技术、生产流程、管
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
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
的业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
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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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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