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吃早餐遭女子突然强吻?当事人:我不认识她 已报警 律师:这不只是性骚扰还是猥亵!

互联网   2023-08-02 22:11:05

7月31日,厦门一男子发布视频称,上班前在早餐店吃早餐,被一名女性强吻。


(资料图片)

该网友发布了一段早餐店的视频监控,显示时间为7月31日早上7点45分左右,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坐在早餐店最靠里面的桌子上,面对着墙壁吃早餐。一名短发女子径直走到最里面,一手搭在白衣男子肩上,在他侧面亲吻了一下,立即转身离开。白衣男子转过身,看上去愣在原地。

“这个早餐店,很多同事都会在这里吃,我还以为是同事搭我的肩膀,转头一看,人直接懵了。”该男子称,事后他选择了报警处理。

8月1日,视频中的白衣男子,他表示,不认识视频中的那名短发女子。报警后,目前警方让他等通知。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律师:这不只是性骚扰还是猥亵!

对此,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进行了详细分析。

首先,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

应当注意的是,性骚扰没有性别之分,男性也可以成为性骚扰的对象。

具体到本案,女子违背小伙意愿,强吻小伙的行为,对受害小伙而言就是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民事责任,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其次,涉事女子的行为对小伙而言不只是性骚扰,而且属于猥亵。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小伙报警后,女子除非能够征得小伙的谅解,才可以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再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需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就可能造成不公。

具体到本案,虽然事发在早餐店内,但是早餐店不可能注意到每个顾客的一举一动,事后也积极配合向小伙提供了监控,并无过错,因而无需任何承担责任。

最后,本案再次提醒广大男性朋友们,别仗着性别优势,就不把安全当回事儿!出门在外一定要提高警惕!

也提醒广大女性朋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触碰法律的底线,就要做好接受严惩的准备!

(零度时评综合潇湘晨报 、头条作者@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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